English

高法高检连颁打假令

2001-04-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颁布了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自4月10日起施行。

见假不打失职官员要判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具有对三个以上制假售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情形,属于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放纵制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放纵可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制假售假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货未出手一样有罪

制假售假的“销售金额”被界定为制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样,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也将以制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

假农药假种子论罪起点两万元

高法和高检将生产和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按照“较大损失”(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50万元为起点)的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罚。

何谓“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

一条龙造假一条龙坐牢

知道他人制假贩假,而为其提供贷款、账号、发票、许可证件;提供制售场所或者运输、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将以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严惩制售假药

对制售药品中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如造成严重危害和后果将受到三年以上直至死刑的惩处。

(《粤港信息日报》2001.4.10)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